陈志、赵贯冬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104财保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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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4财保527号案件名称
陈志、赵贯冬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志;赵贯冬;彭庆林;黄照存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4财保527号申请人:陈志,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赵贯冬,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彭庆林,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黄照存,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陈志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贯冬、彭庆林、黄照存名下的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志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贯冬、彭庆林、黄照存名下的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被申请人黄照存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丁 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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