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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兴辉、段现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特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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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7民特349号
  • 案件名称

    段兴辉、段现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段兴辉;段现才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7民特349号申请人:段兴辉,男,198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申请人:段现才,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增辉,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系段现才之儿子。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受理申请人段兴辉、申请人段现才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1年9月6日,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纠纷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段现才欠段兴辉工资款93000元,自双方签收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由段现才一次性支付给段兴辉。二、若段现才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段兴辉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段兴辉、申请人段现才,于2021年9月6日,经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绍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聪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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