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东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昊林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6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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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16341号案件名称
延安东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昊林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延安东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昊林纺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16341号申请人:西安昊林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094798913A,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吴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陕西智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延安东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K6GA8X,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张健,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申请人西安昊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东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昊林纺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延安东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8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610100600000002036),为申请人西安昊林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单、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为95800元;保单、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昊林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延安东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8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晓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雨 濛 打印:扈艳红 校对:李宏艳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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