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彩霞与兰玉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17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1763号
  • 案件名称

    刘彩霞与兰玉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珲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彩霞;兰玉梅
  • 案件缘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1763号原告:刘彩霞,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珲春市。        被告:兰玉梅,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珲春市。        原告刘彩霞与被告兰玉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彩霞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彩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彩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彩霞负担。        审判员    王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惠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