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彩霞与兰玉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1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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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1763号案件名称
刘彩霞与兰玉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彩霞;兰玉梅案件缘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1763号原告:刘彩霞,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珲春市。 被告:兰玉梅,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珲春市。 原告刘彩霞与被告兰玉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彩霞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彩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彩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彩霞负担。 审判员 王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惠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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