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甜、王秀芹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4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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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4126号案件名称
杨甜、王秀芹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甜;王秀芹案件缘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4126号原告:杨甜,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王秀芹,女,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卓妍,系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甜诉被告王秀芹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甜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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