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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华商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正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5民初2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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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5民初2278号
  • 案件名称

    承德华商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正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承德华商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正德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5民初2278号原告:承德华商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张三营镇南园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308437727E。法定代表人:齐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泉,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510033104。被告:马正德,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河北俯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011600498。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华商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正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华商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与马正德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华商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华商恒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玉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 洁书 记 员 薛海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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