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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国能与上海旭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4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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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4521号
  • 案件名称

    邹国能与上海旭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邹国能;上海旭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4521号原告:邹国能,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旭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邹国能与被告上海旭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国能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邹国能负担。审 判 员  杨 进法官助理  杨怡伦书 记 员  杨怡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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