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良芳与李秀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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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141号案件名称
郑良芳与李秀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良芳;李秀芬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8141号 原告:郑良芳,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秀芬,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第三人:李万勇,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良芳与被告李秀芬、第三人李万勇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良芳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良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4.16元,财产保全费2289.44元,由原告郑良芳负担。 审 判 员 陈薇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肖 扬书 记 员 李 思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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