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晓东与陆维静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特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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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特933号案件名称
苏晓东与陆维静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苏晓东;陆维静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特933号申请人:苏晓东,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陆维静,女,192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苏晓东申请宣告陆维静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苏晓东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苏晓东撤回申请。审判员 魏洪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晓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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