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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晓东与陆维静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特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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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特933号
  • 案件名称

    苏晓东与陆维静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苏晓东;陆维静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特933号申请人:苏晓东,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陆维静,女,192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苏晓东申请宣告陆维静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苏晓东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苏晓东撤回申请。审判员  魏洪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晓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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