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洪与李相毅,易兴兰申请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财保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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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5财保80号之一案件名称
明清洪与李相毅,易兴兰申请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明清洪;李相毅;易兴兰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5财保80号之一 申请人明清洪,男,生于1971年10月1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薛家明,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相毅,男,生于1967年1月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易兴兰,女,生于1979年5月2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申请人明清洪与被申请人李相毅、易兴兰申请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2021)渝0155执保151号之一及之二执行裁定书中确定冻结的被申请人李相毅、易兴兰的银行存款及房屋。经审查,申请人明清洪与被申请人李相毅、易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渝0155民初396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李相毅对申请人明清洪有给付义务,申请人明清洪的保全额度并未得到完全支持,且被申请人易兴兰不承担责任,申请人明清洪申请解除提供担保的房屋,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被申请人李相毅、易兴兰发出拟解除担保财产通知书,被申请人李相毅、易兴兰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明清洪申请解除原查封的提供担保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明清洪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胡 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瑜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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