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五团与新疆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恢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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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恢95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五团与新疆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五团;新疆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恢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五团,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一〇五团团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0106302686。法定代表人:彭安业,系该团团长。被执行人:新疆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22区东城社区前进东街106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28908266N。法定代表人:胡昌伟,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〇五团与被执行人新疆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兵060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开发的房产抵付一部分,在余下的分期分批向申请执行人还款,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时还款,则申请人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兵0601执恢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梦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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