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凤、陈书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29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执2998号
  • 案件名称

    黄凤、陈书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习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黄凤;陈书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30执2998号申请执行人黄凤,女,汉族,生于1988年3月1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执行人陈书林,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1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黄凤申请执行陈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30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陈书林应偿还黄凤借款37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诉讼费4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陈书林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扣划1832.3元后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意见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黄凤以与被执行人陈书林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并申请在本案未履行前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330执299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重新恢复对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毅书 记 员 朱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