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士辉、黄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1民初1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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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1民初1606号案件名称
黄士辉、黄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士辉;黄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1民初1606号原告:黄士辉,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灯塔乡厢白前头村高会清屯。被告:黄镇,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望奎县。原告黄士辉与被告黄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黄士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士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柏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范宝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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