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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3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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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3040号
  • 案件名称

    马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马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3040号原告:马玉平,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辉,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板城大街88号。负责人:王继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伟,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原告马玉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马玉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4.48元,由原告马玉平负担。审判员 姜 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冬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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