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91民初16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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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民初1616号之一案件名称
青岛永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青岛永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民初161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永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于森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飞,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富诚,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奇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平,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永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鲁1491民初1616号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692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永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永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692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瑞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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