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苏、袁定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39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3915号案件名称
陈建苏、袁定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建苏;袁定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3915号原告:陈建苏,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11日,住西峡县。被告:袁定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3日,住西峡县。原告陈建苏与被告袁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确定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7日下午15时,依法通过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以短信方式将传票送达于原告,经查其已阅读短信,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经电话联系无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苏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建苏负担。审 判 员 陈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菀纯书 记 员 张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