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扎提·萨哈巴、叶尔肯别克·哈比毛拉等阿色木古丽·热合买托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7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750号案件名称
吾扎提·萨哈巴、叶尔肯别克·哈比毛拉等阿色木古丽·热合买托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吾扎提·萨哈巴;叶尔肯别克·哈比毛拉;阿色木古丽·热合买托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吾扎提·萨哈巴,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叶尔肯别克·哈比毛拉,男,1986年4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被执行人:阿色木古丽·热合买托拉,女,1977年9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申请执行人吾扎提·萨哈巴与被执行人叶尔肯别克·哈比毛拉、阿色木古丽·热合买托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特2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吾扎提·萨哈巴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000元(不含执行费),已执行标的额3566.52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11433.48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吾扎提·萨哈巴与被执行人叶尔肯别克·哈比毛拉、阿色木古丽·热合买托拉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吾扎提·萨哈巴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7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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