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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丁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1681执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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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1681执1954号
  •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丁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某;丁某;孙某某;丁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1681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性,1969年07月23出生,汉族,住项城市。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性,1964年11月11出生,汉族,住项城市。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性,1972年01月20出生,汉族,住项城市。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性,1966年08月02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丁某,男性,1976年07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性,1977年06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性,1980年12月2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孙某某、丁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丁某某、孙某某、丁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丁某某、孙某某、丁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6刑初81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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