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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玉与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56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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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56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肖文玉与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肖文玉;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5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文玉,女,生于1960年9月6日,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95120495K。法定代表人白长久,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国才,男,生于1953年12月31日,汉族,住南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肖文玉与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的(2018)豫13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文玉于2021年3月5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在银行系统无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名下无有价证券等财产。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现案外人正在提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赵国才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四、已对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长久、赵国才限制其高消费。五、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六、已发布悬赏公告对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申请执行人肖文玉对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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