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玉与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562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562号之二案件名称
肖文玉与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肖文玉;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5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文玉,女,生于1960年9月6日,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95120495K。法定代表人白长久,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国才,男,生于1953年12月31日,汉族,住南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肖文玉与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的(2018)豫13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文玉于2021年3月5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在银行系统无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名下无有价证券等财产。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现案外人正在提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赵国才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四、已对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长久、赵国才限制其高消费。五、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六、已发布悬赏公告对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申请执行人肖文玉对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赵国才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帅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园琳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恢190号 下一篇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铁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29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