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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园琳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恢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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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恢190号
  • 案件名称

    唐园琳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仁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唐园琳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恢190号移送机关:仁怀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园琳,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受理移送执行的唐园琳退赔被害人损失一案,被执行人唐园琳应退赔被害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经济损失7180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唐园琳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唐园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园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远审判员  刘 鸿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洪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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