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铁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2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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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2915号案件名称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铁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铁求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2915号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谢海龙,董事长。被告:文铁求。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铁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叶敏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湘英书 记 员 马雅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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