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贺世江、赵海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9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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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944号之一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贺世江、赵海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贺世江;赵海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31812731A。负责人:李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贺世江,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赵海英,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6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贺世江、赵海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给付欠款308480.45元,执行费4527元。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各种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贺世江、赵海英名下财产信息,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网络查询到被执行人贺世江、赵海英名下无登记的车辆信息;3.本院到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贺世江、赵海英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书面表示不处理该不动产;4.本院到金融、保险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贺世江、赵海英的金融理财和收益类保险,均无记录;5.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去做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贺世江、赵海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尚有308480.45元(执行费4527元未缴纳)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王更旭审判员 杨 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梦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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