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雄、孔梅等吴国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恢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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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恢95号案件名称
王继雄、孔梅等吴国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继雄;孔梅;吴国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王继雄,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孔梅,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吴国勇,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王继雄与孔梅、吴国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24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继雄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7252.5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为77252.5元(不含执行费)。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继雄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恢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唐琦书记员 贺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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