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军、刘银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81民初2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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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民初2255号案件名称
张爱军、刘银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卫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爱军;刘银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81民初2255号原告:张爱军,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素玲,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原告张爱军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被告:刘银根,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张爱军诉被告刘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张爱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银根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爱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爱军负担。审判员 刘玮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丽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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