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鹏、舒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9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900号案件名称
杜鹏、舒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杜鹏;舒亮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900号被执行人:杜鹏,男,生于1980年10月3日,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舒亮,男,生于1992年10月30日,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镇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杜鹏、舒亮为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1324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杜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二、被告人舒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因被执行人杜鹏、舒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杜鹏、舒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杜鹏、舒亮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反馈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杜鹏在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窝支行81×××78中的存款888.17元,冻结并扣划舒亮在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2088332966042186中的存款556.13元。三、已向被执行人杜鹏、舒亮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杜鹏、舒亮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杜鹏、舒亮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刘江辉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迅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支行、杨林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7执保399号 下一篇 张爱军、刘银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81民初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