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朝云与杨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7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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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78号之二案件名称
马朝云与杨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朝云;杨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朝云。被执行人:杨斌。本院在执行马朝云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斌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杨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斌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廉 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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