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尹美球、陈飞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2执73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7358号
  • 案件名称

    尹美球、陈飞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尹美球;陈飞苗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02执7358号本院审结申请执行人杨红春申请被执行人尹美球、陈飞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21)湘0102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业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钟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佳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