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82民初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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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1851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82民初1851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湖南功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徐某某离婚;2、婚生女徐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徐某思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即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了两个女儿,2015年3月2日,双方在常宁市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被告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脾气暴躁,常威胁、恐吓原告及原告家人,对原告非打即骂,且在经济上对原告进行控制,让原告倍感压抑和惧怕,对这段婚姻越来越看不到希望,双方于2020年3月正式分居。同年5月,原告向贵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多来,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没有丝毫改善,双方依旧保持分居状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被告徐某某辩称:如果原告李某某要离婚,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两个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第二、赔偿被告青春费2万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即同居生活,2011年6月29日生长女徐某思,2012年9月4日生次女徐某,2015年3月2日,双方在常宁市婚姻登记中心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打骂,夫妻感情不和,2020年3月,原告去广东省中山市打工,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同年5月1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同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20)湘048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无改善,原告继续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夫妻亦继续处于分居状态,相互间亦互无联系,2021年6月7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另查明,原告李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本院(2020)湘0482民初1282事民事判决书。上述事实,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称和当庭陈述,有原告提供的本院(2020)湘048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中山日荣塑料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以恋爱的事由,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即开始同居生活,感情基础一般;同居期间和婚后的一段时间里,双方的关系尚可,之后,由于被告处事态度和脾气方面的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淡化,2020年3月,原告独自外去广东打工,并于同年5月18日向本院第一次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于2021年6月7日以夫妻分居和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至2021年6月7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时间尚未满一年,故原告此次诉请离婚的法定条件尚未完全成就,同时,从家庭的稳定和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本院再给被告一次维护家庭完整的机会,同时,也是给原告一次机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仁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洁群打印责任人:廖洁群校对责任人:刘仁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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