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孙国松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8执8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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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执8154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孙国松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孙国松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8执815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负责人:王盛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海,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松,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国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与法无悖,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18执8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嵩审判员 倪 鸿审判员 孙佑正书记员 徐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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