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生才、马金芳等沈家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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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执1026号案件名称
牛生才、马金芳等沈家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牛生才;马金芳;沈家春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牛生才,男,回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申请执行人:马金芳,女,回族,1952年6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被执行人:沈家春,男,汉族,1961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生才、马金芳与被执行人沈家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沈家春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沈家春的银行账户,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9月15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牛生才、马金芳,申请执行人牛生才、马金芳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291246.6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沈家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牛生才、马金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吕建军审判员 卢婷婷审判员 李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巴提艾克然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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