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世纪阳光贸易有限公司与高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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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1421号案件名称
宁夏世纪阳光贸易有限公司与高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宁夏世纪阳光贸易有限公司;高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421号原告:宁夏世纪阳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与宝湖路交叉口东北角金茂花园2号楼808室。 法定代表人:孙凌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芳,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世纪阳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因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宁夏世纪阳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世纪阳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世纪阳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怀成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凯丽书记员 韩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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