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3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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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3505号案件名称
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350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3号816室。委托代理人张美尊,系辽宁法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张蒸,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申请执行人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蒸借款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0112民初1396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蒸给付申请人44767.0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蒸的银行信息、财富通及支付宝,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43.99元,已发放申请人,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3、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车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诉讼保全期间预查封被执行人张蒸位于沈阳市××××号1-2-1的房屋档案,因申请人不要求处置,故暂时不予以处置。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张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张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35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爱武执行员 王丽娜执行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城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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