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加柱、金志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6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670号
  •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加柱、金志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加柱;金志勤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670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龙,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杨加柱,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金志勤,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加柱、金志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常年外出,其同住成年家属也不在家,无法直接、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功立人民陪审员  魏玉庆人民陪审员  张玉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范保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