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加柱、金志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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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670号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加柱、金志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加柱;金志勤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670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龙,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杨加柱,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金志勤,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加柱、金志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常年外出,其同住成年家属也不在家,无法直接、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功立人民陪审员 魏玉庆人民陪审员 张玉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范保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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