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梅、罗学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3民初9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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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民初9078号案件名称
赵红梅、罗学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红梅;罗学梅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3民初9078号原告:赵红梅,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依巴克区。 被告:罗学梅,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赵红梅与被告罗学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红梅、被告罗学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投资款78,628元、利息18,163元、律师代理费9,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罗学梅,她是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罗学梅介绍了布加迪体育彩票套利理财产品,三个月返本付息,投资收益方案以美元计算,罗学梅说只能由她操作。于是在2015年3月2日,原告经网上银行转账给罗学梅第一笔投资款15,430元。在2015年3月4日转账给罗学梅第二笔投资款94,600元。2015年3月4日转第三笔投资款5,500元。以上共计三次让被告投资布加迪国际集团公司的布加迪体育彩票套利产品。案外人谢振坤2015年5月14日向赵红梅银行卡转入第一笔12,000元、2015年5月19日罗学梅转给原告6,600元、2015年5月20日转12,770元、2015年5月26日转3,012元、2015年9月29日转750元、2015年10月30日转1,080元、2015年11月30日转720元。以上投资款项事实清楚,罗学梅本人也确认。原告所投资款项均转账到罗学梅私人账户,罗学梅在收到赵红梅的投资款后说在布加迪国际集团网站注册了会员账号。罗学梅在收到投资人赵红梅投资款后一个月以布加迪国际集团公司网站关闭为由,停止给付原告投资款项以及红利。罗学梅解释说布加迪国际集团公司承诺所有款项分两年还清,每个月还一部分,具体数额不能确认。但是从2015年11月30日以后,罗学梅停止了一切付款。综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罗学梅返还投资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被告罗学梅辩称,2015年,原告看到苏慧娟发给她的投资收益短信后共同商量于2015年3月2日投资3个38,500元,共计115,500元。我与赵红梅认识也是通过苏慧娟介绍。 2015年3月2日至4日,原告分三次转账给我115,500元,收到钱当日的3月4日,我帮原告在WWW.BIG16888.COM布加迪体育理财产品官网代购了布加迪理财产品并注册了三个账户,分别是CN6862587、CN3399556、CN8674710,这三个账户均是原告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注册的会员号。我收钱日期和注册日期是同一天,说明原告是自愿投资。原告的三个账户同是产生高收益,不到3个月收益有3万余元,原告告诉我再投一个账户,于是我以原告同样的身份信息注册了第4个账户×××。到90天后开始取本金,第一笔提现13,200元由谢振坤2015年5月14日转到原告尾号7389建设银行卡内。2015年5月19日我向原告银行卡中转账6,600元(这里有赵红梅介绍自己母亲投资15,400元而得到的介绍费及分红)。2015年5月20日转账12,770元(这里有赵红梅介绍自己弟弟赵红云投资77,000元而得到的介绍费及分红)。原告赵红梅投资115,500元的介绍费是由她的同学苏慧娟收取,我收取赵红梅投资款进行了投资,并且还产生的收益打入了赵红梅的卡中。 2014年,我的保险客户马晓岩介绍投资布加迪体育套利理财产品,当时我投了7,700元,过了3个月我本金和分红都回来,于是我又投了7,700元。马晓岩说介绍有介绍费,于是我介绍了苏慧芳、苏慧芳介绍了苏慧娟、苏慧娟介绍了原告赵红梅。我们都是投资人,投资款都是打给了马晓岩,我亲自看马晓岩给大家注册会员,注册账号时必须一半注册积分和一半销售积分,销售积分必须向公司买,马晓岩把大家的一半的钱都打给了公司,公司才拨销售积分到账户里给大家注册,另一半从老会员投资每天的收益产生的现金积分里买,也就是说新人注册会员时一半钱打给马晓岩买销售积分,另一半的钱向老会员买现金积分。这样老会员的现金积分就按1:7兑现成人民币,这个现金积分包括每天的分红及介绍费。前期注册会员马晓岩都是这样操作的,本金到期不想投的,自己在网站里提现,前期网站一切正常。由于2015年马晓岩回福建过年,注册会员的事就交给我去做,因此我把赵红梅账户里的现金积分就是每天的分红和介绍费产生的积分卖给别人后,钱就会打入她的卡中。我不是布加迪体育套利的员工。每个会员账户注册后就可以登录网站查询比如电子收据及电子合同等。当时我把账号发给赵红梅,让她登录看,她说不用看,只要钱到账就行。她弟弟赵红云查看她的账户,每天产生很高的收益,也投了77,000元。后来布加迪国际网站发布公告,平台不能提款,因此会员产生的大量现金积分和本金无提现,直到2016年布加迪国际网站关网。总之,我代赵红梅投资是事实,投资是她自愿,投资是有风险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日至4日,原告赵红梅分三笔共计向被告罗学梅银行转账115,500元。2015年3月4日,被告罗学梅以原告赵红梅的身份证、电话、银行卡等信息在布加迪国际集团网站注册CN6862587、CN3399556、CN8674710账号,2015年5月25日注册×××。2015年3月4日注册账户内每个账户销售数额5500积分,按1:7兑换分别为38,500元人民币,三个账户合计人民币115,500元。 被告罗学梅分别于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11月30日共计向原告赵红梅银行转账合计24,932元。2015年5月14日,案外人谢振坤向原告赵红梅银行转账12,000元。以上合计36,932元。 2016年1月,布加迪国际集团在其网站上发布提款通知,载明会员提现出现问题。 2017年6月23日,赵红梅以民间借贷纠纷在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罗学梅返还借款80,0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新0103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赵红梅的诉讼请求。赵红梅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7)新01民终4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借款与本案系同一笔款项。 以上查明事实,有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凭证、网站注册信息、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赵红梅将投资款转至被告罗学梅个人银行账户中由其代为购买理财产品,被告罗学梅庭审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1、以原告个人身份证、电话以及银行卡实名注册了理财产品会员;2、原告赵红梅向被告罗学梅银行转款数额能够与被告为其注册的会员信息中被告所陈述的案涉理财产品的兑换比例相对应。同时,原告赵红梅在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收到的被告罗学梅银行转账6笔款项,原告赵红梅从被告罗学梅处知晓系其投资理财分红及介绍新会员费用。再者,原、被告与案外人谢振坤均不认识,在此情形之下,本院采纳被告罗学梅庭审陈述即谢振坤向原告银行转账12,000元系按案涉理财产品的操作流程购买原告赵红梅理财积分所产生的费用。据此,被告罗学梅庭审举证能够证明在收到原告赵红梅投资款后代原告已经购买了理财产品,原告赵红梅亦因此曾经受益。现案涉理财产品无法收回投资本金,该不利后果应由原告赵红梅自行承担。故,原告赵红梅要求被告罗学梅返还投资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之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且其举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红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1.82元,本院减半收取1,215.91元(原告赵红梅预付),由原告赵红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彤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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