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江、史秀梅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81号案件名称
孔德江、史秀梅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孔德江;史秀梅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孔德江,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娅,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秀梅,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孔德江与被申请人史秀梅离婚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410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史秀梅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孔德江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史秀梅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孔德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史秀梅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淑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泽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庆祥、六盘水遥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恢684号 下一篇 赵红梅、罗学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3民初9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