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欣荣物业有限公司、卜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3民初7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03民初740号案件名称
阜新市欣荣物业有限公司、卜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阜新市欣荣物业有限公司;卜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3民初740号原告:阜新市欣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被告:卜娜,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新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市欣荣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卜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26.2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杜景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贾 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红梅、罗学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3民初9078号 下一篇 陕西中鑫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田才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3民初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