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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绍波与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3民初4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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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061号
  • 案件名称

    唐绍波与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唐绍波;陈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53民初4061号 原告:唐绍波,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陈香,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唐绍波与被告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绍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绍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过好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原告与被告系普通朋友关系。被告称要装修上海公馆22栋的房屋,于2017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期为两三个月。原、被告口头商定月息3分。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唐绍波人民币叁万元整”。出具借条后,被告从2017年12月起至2019年5月期间每月向原告支付900元利息。2019年5月,原、被告重新达成口头协议,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分别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15日向原告偿还3000元、1000元、4000元、5000元,共计偿还了13000元借款本金。被告现拒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7000元。陈香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香向唐绍波借款30000元,并于2017年11月1日向唐绍波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唐绍波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借款人:陈香,2017年11月1日。之后,陈香分别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15日向唐绍波分别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1000元、4000元、5000元,共计13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香向唐绍波借款,并向唐绍波出具借条,故双方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被告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理期限截止于本案开庭前,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唐绍波偿还借款1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元,由陈香负担(该款已由唐绍波预交,由陈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唐绍波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兰国彭书    记    员      杨艾苗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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