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立、王玉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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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830号案件名称
刘福立、王玉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福立;王玉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830号原告:刘福立,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玉合,男,194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刘福立与被告王玉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福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福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浩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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