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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立、王玉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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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830号
  • 案件名称

    刘福立、王玉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福立;王玉合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830号原告:刘福立,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玉合,男,194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刘福立与被告王玉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福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福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浩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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