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军、刘慧玲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20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2062号案件名称
王天军、刘慧玲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天军;刘慧玲;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 陕0525民初2062号 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XX街XX路十字东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宝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建军,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3412,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天军,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苑XX号楼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41232XXXX01119605X。被告:刘慧玲,女,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苑XX号楼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41142XXXX409246020。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天军、刘慧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已于庭前将剩余房款补交,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高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猛 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贾东生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613号 下一篇 唐绍波与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3民初40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