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贾东生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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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执613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贾东生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卫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贾东生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1执6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被执行人贾东生,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申请执行贾东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8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贾东生于判决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贾东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贾东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査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8日、2021年8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査明被执行人贾东生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均无存款。2.査明被执行人贾东生名下无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我院查封,但严重超出标的,暂无法处置。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贾东生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21年8月30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況、财产调査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査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贾东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郭文利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牛嘉珂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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