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胜、宋庆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3民初3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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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3民初3610号案件名称
王占胜、宋庆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占胜;宋庆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3民初3610号原告:王占胜,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宋庆波,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原告王占胜与被告宋庆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王占胜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王占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占胜负担。审判员 任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贾高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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