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闫美荣、赵忠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恢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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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恢753号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闫美荣、赵忠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闫美荣;赵忠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恢75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578119112X,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董德锋。被执行人:闫美荣,女,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赵忠英,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宁区。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闫美荣、赵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闫美荣、赵忠英银行存款103703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0370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江珂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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