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钊、甜甜购(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4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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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4751号案件名称
张钊、甜甜购(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钊;甜甜购(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4751号申请执行人:张钊,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甜甜购(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奥创意产业区E栋5门6楼。法定代表人:吴海成。申请执行人张钊与被执行人甜甜购(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西劳人仲查调字(2020)第5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所涉及的所有争议事项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2413.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5月24日、8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申请人已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处进行调查,未查到相关财产信息,无需法院再去被执行人住处进行调查;4.2021年6月1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执行标的12413.1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6.00元后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2413.14元,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梁 嫣审判员 陈风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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