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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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595号案件名称
罗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罗某;张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95号申请保全人罗某,男,1968年08月08日出生,住址喀什疏勒县人。 被保全人张某,男,1969年08月06日出生,住址喀什地区伽师县人。 申请保全人罗某与被保全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张某名下银行存款120891.6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16日至2022年09月15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张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张某名下银行存款120891.6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16日至2022年09月15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买买提明·那斯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拜戈阿吉·麦海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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