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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戴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高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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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3095号
  • 案件名称

    山西戴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高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山西戴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高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3095号原告:山西戴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法定代表人:缑岳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贤,男。被告:上海高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金耀华。原告山西戴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西戴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戴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戴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王益奇法官助理 叶骄凌书 记 员 叶骄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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