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光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阿扎提古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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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6843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光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阿扎提古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光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阿扎提古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6843号原告:乌鲁木齐光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海日古力·依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系该公司员工,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阿扎提古丽,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乌鲁木齐光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扎提古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光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光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麻再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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