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春、热飞拉·卡依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6执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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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6执341号案件名称
李秀春、热飞拉·卡依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秀春;热飞拉·卡依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6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春,女,1957年1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热飞拉·卡依扎,女,1979年10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秀春与被执行人热飞拉·卡依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226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热飞拉·卡依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热飞拉·卡依扎向申请执行人李秀春偿还欠款202675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940元,被执行人热飞拉·卡依扎未在指定期限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热飞拉·卡依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本院在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热飞拉·卡依扎名下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热飞拉·卡依扎名下有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住宅一套。经核查发现,该住宅房产因欠缴月供按揭款,由该房产开放商回购并将该房屋收回,因热飞拉·卡扎依在监狱服刑,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该房产已不属于被执行人热飞拉·卡依扎名下财产。 3.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1日、8月22日、9月2日、9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热飞拉·卡扎依名下登记的财产信息查询,经查询,均反馈被执行人热飞拉·卡依扎名下无证券、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无保险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权属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前往执行人热飞拉·卡依扎原居住地和布克赛尔县巴音布拉格盖社区进行现场走访,查明被执行人热飞拉·卡依扎长期不在该社区居住,社区反馈对其财产情况不了解。 5.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热飞拉·卡扎依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予以发布。 6.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热飞拉·卡扎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7.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有202675元未能执行。 8.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热飞拉·卡依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热飞拉·卡依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秀春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山德克布音巴图审判员 努热阿依审判员 唐尔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尔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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