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银忠、韩昆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5执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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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执866号案件名称
徐银忠、韩昆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虞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徐银忠;韩昆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5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徐银忠,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韩昆建,男,汉族,1992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执行徐银忠与被执行人韩昆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豫1425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昆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银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韩昆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发出查找和悬赏公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居民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5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韩昆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银忠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海亮审判员 史远景审判员 丰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昌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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