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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树虎与哈学强、马启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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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471号
  • 案件名称

    姚树虎与哈学强、马启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姚树虎;哈学强;马启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471号原告:姚树虎,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平罗县城关镇祥云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东,系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哈学强,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女,1991年10月14日出生,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平罗县。系哈学强妻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启梅,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回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平罗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宝丰路526号。        负责人:高永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智,系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建设北路北侧银北丽景小区70栋20号营业房。        负责人:李芳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艳霞,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石嘴山市人,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姚树虎与被告哈学强、马启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姚树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哈学强、马启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148.26元(医疗费3557.26元、误工费19533元、护理费95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损失先于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1日13室53分,被告哈学强驾驶×××号“比亚迪”牌小型客车,由平罗县城关镇饭店小区门前路由南向北驶入团结东路时,与沿团结东路由西向东行驶由被告马启梅驾驶的×××号起亚轿车相撞,后又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原告相撞,导致原告受伤。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折、头皮血肿,原告住院2次,考虑到家中无人照顾便回家休养。本次事故经平罗县交警大队对认定,被告哈学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马启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本案中,原告姚树虎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为事故发生时被告哈学强所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经核实被告哈学强并未在该公司投保,原告姚树虎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树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退回原告姚树虎。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许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曹宁宁书记员    吴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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