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晓东、张艳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3民初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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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民初2534号案件名称
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晓东、张艳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晓东;张艳秋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吉0283民初2534号原告: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李德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昆,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晓东,男,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张艳秋,女,1978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原告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晓东、张艳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东、张艳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晓东、张艳秋偿还原告代其向银行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1181.42元,按年利率15%支付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止的利息;2、如被告钱币给付不能,根据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被告将流转给原告的XX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0.576公顷挂牌流转,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给原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张晓东、张艳秋于2019年12月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溪河支行申请土地收益保证贷款20000元,原告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被告以舒兰市溪河镇临江村三社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证号:XXX号)进行反担保,并签署《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溪河镇经济管理站做了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原告向银行出局了《承诺函》,银行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规定时限偿还贷款,原告基于担保责任2021年1月12日代被告向银行偿还了借款本息21181.42元。由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就这笔代偿款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依法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要求被告张晓东、张艳秋偿还该代偿款,并按年利率15%偿还2021年1月12日起至欠款还清日止的代偿款利息,如被告钱币给付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将被告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挂牌流转,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给原告。被告张晓东、张艳秋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晓东、张艳秋系夫妻,二被告于2019年11月23日与原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家庭0.576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原告,原告为被告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如果乙方(指原告)代偿了借款,从乙方代偿借款之日起至乙方获得竞价款之日止,乙方有权从竞价款中扣除利息,利息标准按年利率15%执行。2019年12月3日,被告张晓东、张艳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溪河支行申请土地收益保证贷款20000元,约定贷款期限为三年,年利率15%,原告为此笔贷款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果被告不能按时还款,原告将与其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张晓东、张艳秋未能偿还,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代偿21181.4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申请书、达成信贷意向通知书、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备案回执、土地经营情况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在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其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在取得银行贷款后,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逾期被告未履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代为履行了给付义务,基于此,原告即取得了对被告的追偿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东、张艳秋给付原告代偿款21181.42元,并按年利率15%支付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原告对被告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0.576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挂牌征集承包人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地块名称、面积、四至:①西杰地3.3亩,东临张学林、西临孙连明、南临胡井林、北临尤洪宝;②十二垧地2.28亩,东临张文举、西临戢井民、南临大道、北临小荒地;③北园地0.18亩,东临张连友、西临张学玲、南临小荒地、北临溪河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姿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秀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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